時間:2020-12-15
關于第33977300號“昆侖潤滑”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06740號
申請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977300號“昆侖潤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197921號商標、第21466442號商標、第29767952號商標、第32485347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引證商標三、四權利狀態尚不確定,懇請待引證商標三、四權利確定后再行審理本案。引證商標二權利人注冊局有惡意,不應作為在先權利障礙。且在先已有與申請商標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依據相同審理原則,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所獲榮譽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仍為有效在先商標。引證商標四在商標注冊申請中被駁回,駁回決定已經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四被駁回注冊,故引證商標四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同時在上述服務上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在類似服務上已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分。申請人關于引證商標二權利人注冊局有惡意的主張,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我局不予評述。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世恒
張丁萍
李淑維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