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15
關于第35645579號“方米立 持家有方?米立天下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07046號
申請人:蕪湖家家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譽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645579號“方米立 持家有方?米立天下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974956A號“立方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3765851號“米立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88822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獲核準注冊。此外,引證商標二已被駁回,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注冊信息、宣傳使用材料等作為主要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予以駁回。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已被駁回,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方米立”與引證商標二“立方米”文字構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尋找贊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申請人列舉的在先注冊商標與本案情況不同,其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可予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貨物展出、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會計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區別較大,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種或非類似服務上,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貨物展出、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貨物展出、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尋找贊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