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15
關于第33909383號“中油中泰”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06947號
申請人:中油中泰燃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909383號“中油中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728597號“中機中泰”商標、第23240468號“中油祥泰”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構成、呼叫方式、含義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所在地區乃至經營領域差異明顯,面臨的消費市場以及消費群體不同。已有與申請商標情形類似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根據商標審查一致的原則,申請商標也應予以核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打印件):共存注冊商標的商標檔案;百度百科關于申請人的介紹信息;申請人官網上刊登的企業信息簡介;申請人、引證商標的注冊人的登記信息等。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展現已無效,故引證商標一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詢;會計”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商業中介服務;替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區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二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分。商標審理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并非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法定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詢;會計”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