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15
關于第35344548號“VOYAGER”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06964號
申請人:威振航空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誠東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344548號“VOYAG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541260號“VOYAGER”商標、國際注冊第1036002號“VOYAGEUR”商標、第34580723號“旅行者 VOYAGE”商標、第34585902號“旅行者 VOYAGE”商標、第33537830號“沃耶 VOYAGE”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在商標構成、整體外觀、文字、含義、發音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二提出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注冊申請,引證商標三、四已被貴局駁回注冊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自愿放棄“經紀”服務項目,與引證商標二、五不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處于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審理程序中,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三、四處于駁回復審審理程序中,仍為有效在先商標。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經紀”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我局僅針對申請商標在其余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是否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問題進行評述。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擔?!钡热繌蛯彿张c引證商標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擔?!钡确諏儆谕环N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在字母構成、外觀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區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